今天从CSDN上看到的消息,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 将不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007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上规则. 据了解, 这一规则最早是在IBM诉微软的案子里确立的, 在中国也是第一次明确. 技术需要学习, 日本就是以反向工程学习欧美技术起家, 然后走上发展道路. 中国刚好就在这个阶段, 立法需要为经济发展现实服务.
看到这个消息, 勾起了我对AUL版本问题的一点回忆. 当时AUL成功地为第一个客户恢复了300百万条记录后, 跑到Google数据库论坛上去发了一个广告贴子, 引起了众多人物纷纷发表不同的意见, 到最后我还出于害怕, 放弃了MyDUL的好名字, 几经周折, 改为AUL. 随后Fenng在他自已的站点上发表了MyDUL的版权问题一文, Kamus在eygle网站上也发了一篇MyDUL是否侵权及引起的思考, 一时间大家都认为MyDUL是违法的, 连我自已也没办法不这么想.
现在想想我这个也不能算是反向工程了, 和MyDUL具有同等作用的工具是DUL, 我并没有去将DUL进行反向编译, 而是完全重新打造的. 你也造相机, 我也跟着造相机, 后来造的就违法了吗? 到现在已经有不少的类DUL工具出现了. 从Oracle的角度来说, 他并不能防止我们对其文件格式的研究, 在Oracle软件本身中提供的DUMP命令就是研究的一大利器, 那使用DUMP命令是非法的吗?
不过对AUL来说, 到现在这些都已经不重要了. 但是版权的问题还是可以谈谈的, 因为也许会通过类似的研究写出其他方面的工具.